“海安企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清产核资专项审计”答疑公告:
1、对于招标文件必须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有两点:
(1)必须提供与该业绩完成的证明材料,如审计报告
(2)必须提供被审计单位为市级及以上国有企事业单位、政府部门的承诺函
我司认为不妥,这种做法是泄露客户财务机密的行为,其次,与客户签订了业务约定书则就是证明材料。
答:(1)按照招标文件执行。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可为:相关审计报告或者验收报告或者业主(或合同招标人)证明。
(2)按照招标文件执行。被审计单位为市级及以上国有企事业单位、政府部门的承诺函由投标单位出具(盖投标单位公章)。
2、贵公司-海安企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清产核资专项审计项目,因我所是海安分所,(公章在总部保管)标书制作后加盖总部印章来回邮寄时间较长,不能在有效时间内完成盖章流程,能否加盖“总所的投标专用章”,后附“投标专用章效力说明”原件。妥否?请批示!
答:可以,投标专用章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并且到相关部门备过案,并附投标专用章效力说明方予认可,否则投标无效。如果该投标人中标,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十日内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投标文件(正本一份,副本五份),逾期不能提供或提供的投标文件与原投标文件不一致的,作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处理,并且没收投标保证金。
海安厂房建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
2020.05.11